杭州市萧山区关于进一步高标准实施“光明工程”的通知

日期:2023/8/31 10:16:18 | 人气:101 | TAG

残疾儿童康复服务

(一)

补贴对象

1、基本康复训练

该儿童为萧山区户籍或在申请之日前父母双方(或监护人)连续5年持有我区居住证且目前居住在我区,或在申请之日前父母双方(或监护人)在我区缴纳城镇社保连续5年以上且目前缴纳在我区,年龄未满7周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儿童和孤独症谱系障碍(以下简称孤独症)儿童,以及具有萧山户籍,持有效期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以下简称低保低边家庭)的7-18周岁各类残疾儿童少年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持有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

(2)持有萧山区残联加盖公章、注明残疾分类和分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以下简称残疾评定表);

(3)持有医学诊断证明书。

未满3周岁的言语障碍儿童,可持医学诊断证明书作为申请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补贴的依据,须同时附至少1种临床常用儿童语言发育类评估报告。

未满7周岁,疑似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或多重残疾的儿童,可持残疾评定表作为申请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补贴的依据。

7周岁及以上的残疾儿童,须依法办理残疾人证方可申请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补贴。

孤独症儿童少年可凭残疾评定表或医学诊断证明书作为申请依据,凭医学诊断证明书申请的须同时附至少1种临床常用诊断性量表的评估报告。

残疾评定表、医学诊断书开具和有效期须符合《浙江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工作细则(修订版)》规定要求。

2、人工耳蜗植入

该儿童为萧山区户籍或在申请之日前父母双方(或监护人)连续5年持有我区居住证且目前居住在我区,或在申请之日前父母双方(或监护人)在我区缴纳城镇社保连续5年以上且目前缴纳在我区,年龄未满7周岁的听力、多重残疾(含有听力残疾类型)儿童,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持有残疾人证的;

(2)持有残疾评定表的;

升级体外言语处理器(声音处理器、音频处理器)的补贴对象不包括18周岁(含)以后安装人工耳蜗的。

3.肢体矫治

该儿童为萧山区户籍或在申请之日前父母双方(或监护人)连续5年持有我区居住证且目前居住在我区,或在申请之日前父母双方(或监护人)在我区缴纳城镇社保连续5年以上且目前缴纳在我区,18周岁及以下肢体、多重残疾(含有肢体残疾类型)儿童少年,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持有残疾人证的;

(2)持有残疾评定表的。

7周岁及以上的残疾儿童少年须持有残疾人证。

4.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康复生活补贴

需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

(1)萧山区户籍;

(2)低保低边家庭;

(3)年龄未满7周岁,符合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补贴对象并在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接受基本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或年龄未满9周岁,办理缓学或休学并在定点机构接受基本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

(二)

补贴内容和标准

1

基本康复训练补贴

符合条件的对象须在定点机构接受基本康复训练,康复时长达到相关要求,对其自付部分在最高补贴标准内按实给予补贴,申请之日起一年内为一个康复服务周期。基本康复训练项目须符合《浙江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工作细则(修订版)》规定要求。

(1)未满7周岁的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基本康复训练补贴标准。视力残疾儿童每月最高补贴500元,每年最高补贴5000元;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每月最高补贴2400元,每年最高补贴24000元;孤独症儿童每月最高补贴3000元,每年最高补贴30000元。未满9周岁,生活自理能力不足、不具备义务教育入学条件的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凭萧山区教育部门盖章出具的缓学或休学证明,按此项标准享受补贴。

(2)7—18周岁低保低边家庭残疾儿童基本康复训练补贴标准。视力残疾儿童每月最高补贴500元,每年最高补贴5000元;其他残疾儿童每月最高补贴2400元,每年最高补贴24000元。该项补贴原则上不超过3个连续康复服务周期,对确有必要继续康复的重度残疾儿童,由其监护人向萧山区残联申请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康复服务周期。

(3)同一康复服务周期内,每位残疾儿童按符合其残疾类别或疾病诊断的一种康复类别标准予以补贴,原则上不叠加享受。

(4)残疾儿童基本康复训练补贴与困难家庭重病和残疾儿童集中养育康复项目补贴不重复享受,由镇(街道)残联进行初审,区残联会同民政部门做好信息比对核实。

(5)未满7周岁的区外户籍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申请基本康复训练补贴,须提供儿童户籍所在地和父母双方(或监护人)居住证或城镇社保缴纳地均未享受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政策证明,经萧山区残联审核同意,残疾儿童监护人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浙江省内定点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6)萧山区户籍残疾儿童确需在浙江省外接受康复服务的,其监护人应提前向萧山区残联提出申请。在申请办理补贴时,应同时提供该机构被列入当地定点机构的文件或当地残联评估认可的相关依据、具体康复服务记录、往返两地的交通凭证或住宿凭证(住宿发票或租房合同、不动产权证书)。

2

人工耳蜗植入补贴

具有人工耳蜗植入适应指征的未满7周岁听力残疾、多重残疾(含听力残疾)儿童,未享受免费配置基本型人工耳蜗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自行接受人工耳蜗植入的,给予人工耳蜗购置费5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人限补贴人工耳蜗1台。未满18周岁植入人工耳蜗的低保低边家庭残疾儿童少年,术后8年及以上需升级体外言语处理器(声音处理器、音频处理器)的,在最高30000元标准内按实享受一次性补贴。

3

肢体矫治补贴

对先天性关节畸形或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脑损伤、脊髓损伤等导致的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等具有肢体矫治手术适应指征的,18周岁及以下的肢体残疾或多重残疾(含肢体残疾)儿童,其肢体矫治手术及术前必需检查自付部分,在最高12000元标准内按实享受补贴;术后在同一医院内及时接受康复训练的,在最高6000元标准内按实享受补贴;每人累计享受不超过2次。出院后确需进一步康复训练的,按照基本康复训练享受相关政策。

4

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康复生活补贴

在定点机构接受基本康复训练,未满7周岁的低保低边家庭残疾儿童,按每人每月800元、每年最高8000元享受康复生活补贴,用于其接受基本康复训练期间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未满9周岁接受基本康复训练的低保低边家庭残疾儿童,凭缓学或休学证明,按此项标准享受生活补贴。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

补贴对象

1.萧山区户籍,年满18周岁,持有残疾人证的合法居民;

2.萧山区户籍,持有残疾人证的7-17周岁残疾儿童少年;

3.符合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对象条件的未满7周岁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补贴形式和流程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根据省、市有关大额辅助器具(以下简称大额辅具)和小额辅助器具(以下简称小额辅具)适配政策规定执行。大额辅具采取实物配发,小额辅具采取实物配发和货币补贴两种形式,逐步建设应用辅具智配线上服务场景,为残疾人提供线上线下双通道服务。

1.大额辅具

由残疾人或代办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残联提出申请,区残联审核同意后,在辅具使用年限内按适用对象需求等规定,经评估可申请免费配置《大额补贴目录》内的基本型辅具1件。其中“新增”项目补贴对象仅限未满18周岁残疾儿童少年、年满18周岁在校残疾学生(需提供《学生证》)和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以下简称“三类人群”)。

“三类人群”之外的残疾人自行购买大额辅具目录内标注“新增”项目的轮椅,由萧山区残联审核同意后,按普通轮椅招标参考价给予补贴;自行购买大额辅具目录内的其他新增项目,按招标参考价自费购买。双下肢或双上肢截肢可按实际需求装配。未满18周岁听力残疾儿童少年助听器适配双耳的,可按“对”给予配发。

2.小额辅具

实物配发由残疾人或代办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残联提出申请,萧山区残联审核同意后,在辅具使用年限内按适用对象需求等规定,经评估每年可申请实物配发人民币总额300元以内且不超过两件(同类别限配1件),省小额辅具目录中最高补贴金额超过300元的辅具,使用年限内只能限配1件。

货币补贴由残疾人自行购买后,向户籍所在地镇街残联提出申请,区残联审核同意后,按省小额辅具目录标注的最高补贴金额按实补贴。有矫形器适配需求应适配双侧的,可按“对”给予补贴。


光明行动

补贴对象

萧山区户籍持有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补贴内容和标准

1.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经医保结算后个人承担部分按实给予不超过1500元的补助,视力残疾人(多重残疾人中包含视力残疾)每人累计享受政策不超过2次,其他类别残疾人只能享受一次该项手术补助政策。

2.盲人定向行走训练补贴标准为350元(含200元培训费和150元盲杖等购置费)。


髋、膝关节置换手术

补贴对象

萧山区户籍、持有残疾人证的下肢残疾人。

补贴内容和标准

髋/膝关节置换手术参照下肢假肢补贴标准(12000元/例)执行,需要同时进行双髋/膝关节置换的按2例给予补助。


资金保障

“光明工程”由区残联按年审核补贴资金,当年度的各项补贴申请,原则上次年3月底前结算拨付至残疾人或监护人帐户。“光明工程”相关项目统一以年度为单位进行结算,其中通过市残联辅具智配服务场景配送的以区残联和大、小额辅具供应商签定的合同约定为准进行结算。


工作要求

01

优化服务流程

“光明工程”各项补贴由监护人或残疾人本人,向户籍地或居住地或城镇社保缴纳所在地的镇街残联提出申请和初审,由区残联审核实施。各镇街残联要及时主动掌握最新政策和要求,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安排专人及时受理审批“光明工程”相关康复补贴事项,为有需求残疾人家庭提供高效便利的优质服务。

02

统一简化材料

萧山区户籍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补贴按“一票两表一档”(发票原件、申请表、登记表、康复档案)的要求,儿童康复服务申请表、登记表格式见附件1-2,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内容和标准按省、市有关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标准执行,康复档案由市残联统一印制,由定点机构统一保管。发票未按月开具的,需标注康复训练月份和每月费用。居住证和社保缴纳申请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和相关地区、县(市)残联出具的未享受当地补贴政策的证明。在相关定点机构在训的低保、低边家庭残疾儿童,须相关机构填写出具康复服务登记表。年度内户籍在市域范围内迁动的,原则上向户籍最后迁入地区、县(市)残联申请。杭州市残疾人辅具适配补贴申请审批表和浙江省残疾人大额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目录(第二版)见附件3-5。

03

强化监督管理

实施定点机构准入评估、年度评审、动态管理“三位一体”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补贴对象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对伪造残疾评定记录或医学诊断证明书、康复训练记录,开具虚假发票凭据或重复报销等方式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机构和人员建立黑名单制度,并取消其相关服务资质或政策享受资格。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一、残疾儿童康复服务部分内容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杭州市萧山区关于进一步精准落实杭州市“光明工程”的通知》(萧残联【2019】95号)同时废止。残疾人“光明工程”市级文件政策标准高于我区则参照执行,不再另行发文。本通知由区残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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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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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杭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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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杭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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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杭州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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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浙江省残疾人大额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目录(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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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浙江省残疾人小额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目录(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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