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和志愿者管理办法

日期:2023/8/29 17:53:38 | 人气:20 | TAG

根据本会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各部(室)在阶段性工作任务集中、人员不足的情况下,本着从严掌握的原则,可以临时性聘用实习生和志愿工作者。

二、聘用实习生和志愿者,由部(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会领导同意,报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部(室)应对拟聘实习生和志愿者进行面试,遴选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选;确定人选后,报综合办公室备案。

三、聘用实习生和志愿者统一待遇。所聘实习生和志愿者一律不发工资,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实习生实习期一般不超过 3 个月,志愿者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聘用时间;实习生每个工作日交通补贴不超过 50 元,志愿者每个工作日交通补贴不超过 30 元。

四、用人部门要对实习生和志愿者进行岗前培训,工作期间进行考勤,非党员禁止接触涉密性工作,工作结束后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五、实习生和志愿者工作期满后,结合其工作表现,由办公室出具工作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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