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日期:2023/8/29 17:54:40 | 人气:84 | TAG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专项基金的维护、使用、监管,更好地服务保障残疾人福利事业发展,杭州市萧山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杭州市萧山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基金”是指基金会接受国内外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定向捐赠或基金会自有资金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符合基金会宗旨、业务范围的某一项事业的基金。专项基金应当在基金会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财务科目,依照协议约定,在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前提下专款专用。基金会下设的专项基金接受基金会统一管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基金会可依法接受海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支持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公益事业,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的财产,并以该财产设立公益性专项基金。上述捐赠均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

第四条 基金会根据规定审批设立专项基金。基金会项目部负责专项基金的设立申报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五条 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单位(企业)捐赠、个人捐赠和大众筹款,通过与其它第三方机构开展的附捐、义演、义卖、义展等形式所筹集的善款统一进入基金会账户。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应合法无争议。

第六条 专项基金的存续期一般为3 年,期满后可根据专项基金的实际状况确定是否延长。

第七条 设立专项基金 3 年内募款数量应不低于人民币200 万元,专项基金存续期间,账面余额原则上不得低于人民币 10 万元,启动资金人民币50 万到账后,专项基金方可成立,方可启动项目执行与拨款,否则不得提交拨款申请流程。 第八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和审批流程

(一)发起专项基金的申请人应提交设立申请方案和发起方的资质证明等相关支持材料。

(二)专项基金申请由基金会项目部办理,经基金会各部门初步审核同意,提交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报理事长审核批准并提交基金会办公会议报备立项。

(三)专项基金立项后,基金会与申请人签署设立协议,协议签署 30 个工作日内启动资金足额到位则专项基金成立生效,并在基金会官网公布。

(四)项目部负责建立专项基金档案,并纳入日常管理和定期信息披露。

第九条 专项基金发起方经基金会批准可享有专项基金的冠名权,所冠名称应符合法律规定、遵从公序良俗且符合基金会专项基金命名规范,即“杭州市萧山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xx专项基金”。

第十条 专项基金发起方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它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它活动;任何涉及基金会名称和品牌的对外宣传或业务活动都必须得到基金会批准。专项基金的运作,应严格按照基金会活动审批程序进行报批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不得下设专项基金。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应在立项后、签约前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需接受基金会统一管理。管委会一般由基金会和发起方共同派员组成。专项基金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人员担任专项基金的荣誉职务。 荣誉职务的担任者可以不是管委会成员。

第十三条 管委会成员人数为3 至9 人(单数)。其中,基金会委派项目专员一名。具体人数和组成结构由专项基金主要发起方与基金会商定。管委会设主任1 人,副主任1-3人,委员若干。管委会所有成员需经基金会认可,相关人员信息须在基金会备案。

第十四条 在管委会的领导下,专项基金项目组具体负责基金的募集、宣传推广、项目对接和联络等工作。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依照捐赠协议或专项基金设立协议,负责拟定专项基金募集方案和使用方向。

(二)负责拟定所属专项基金的内部管理规则和资助计划。

(三)决定专项基金项目组组成人员。

(四)负责拟定专项基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五)配合基金会做好专项基金信息披露工作。

(六)其它需要管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管委会主任、副主任或基金会负责召集,应有2/3(含)以上管委会成员(或授权代表)参加方可举行;管委会各成员具有同等表决权,基金会派出的代表具有一票否决权(另行约定的除外),应有 2/3(含)以上管委会成员(或授权 代表)同意,方能通过管委会决议。会议内容应以书面记录或纪要的形式报基金会存档。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依据专项基金设立协议中约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得私刻印章,不得开立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成员、项目组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联的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专项基金、受益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利用专项基金谋取商业利益,如因特殊情况涉及关联交易的,须在基金会官网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成员均有权对基金管理、所资助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条 基金会独立发起的专项基金不设立管委会,由本会项目部参照专项基金管委会职责进行管理。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以及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应遵守基金会宗旨,严格预算管理,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开展或资助公益项目,所拨付的资金应致力于产生积极的社会效应。

第二十三条 以专项基金名义募集的善款和收支应全部纳入基金会账户,不得进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第二十四条 为促进基金会可持续发展,基金会依法在年度资助支出总额的 10%以内列支专项基金管理费。具体比例按协议约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专项基金管理费用也可由捐赠人另行捐赠。相关事项应在捐赠协议中予以约定。

 

第五章 专项基金的监督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专项基金设立及终止、管理构架及人员、资金募捐及项目资助等信息,基金会应依法全面及时披露。基金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登记管理机关和理事会的要求,通过年度工作报告和其它方式就专项基金的情况进行报告,接受公众监督。专项基金所资助的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6个月的,项目负责人每 3 个月应公布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应当公布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专项基金会计监督制度。基金会依法对专项基金财务状况进行会计核算、专项审计。

第二十八条 专项基金的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基金会应在接到问询要求 5 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第二十九条 专项基金有义务接受税务、会计等部门依 法实施的税务、会计等监督。

 

第六章 专项基金的存续、暂停公开活动、终止

 

第三十条 基金会按照相关法规和本管理办法对专项基金实施日常管理,对于未开展活动时间超过1 年、管理不善的专项基金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予以终止。项目负责人应与专项基金发起方于设立协议到期前六个月确定是否续约。如发起方决定续约,项目负责人应准备专项基金存续期间的财务和项目报告报送理事长,理事长审批后准予续签。

第三十一条 专项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应当对该专项基金予以暂停公开活动或终止。

应当予以暂停公开活动的情形: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项目计划和预算的;

(二)未按照计划开展工作,并且无法提供公开合理解释;

(三)专项基金存续期间,未经基金会书面同意而使用基金会名义、品牌或标识,或者违规发布信息,或组织活动,或资金使用和信息披露不符合基金会或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四)专项基金在被暂停公开活动期间,所有与该专项基金有关的对外传播活动也必须同时暂停,并在3 个月内进行整改。

应当予以终止的情形:

(一)所支持的公益项目已终止或基金使命已完成,并且没有计划继续运营。

(二)存续过程中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会管理制度的行为,或违反基本公序良俗,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专项基金在被暂停公开活动期间,继续违反相关规定或整改无效的。

(四)其它应终止专项基金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专项基金终止的,基金会应处理好后续事宜,妥善处理剩余资产,保护专项基金发起方、捐赠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权益。专项基金终止后,项目负责人要清算专项基金剩余资金,并报基金会理事长和办公会议。专项基金终止后,剩余财产应按照原发起(或捐赠)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置;若约定不明确或难以按照原约定处置的,可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公益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三条 专项基金的终止应当在基金会指定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严禁管委会成员、基金会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联的人员从专项基金运作中获取个人利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成立的专项基金,在合同有效存续期间,按原约定执行。基金会可与原有专项基金发起方进行协商,修改原有约定。如未能按本办法在3个月内签订补充协议并提交相关信息,则应继续按原约定执行,但原专项基金到期后不再续签。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的修订、补充与解释权属于基金会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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