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会议制度

日期:2023/8/29 17:42:09 | 人气:65 | TAG

 

一、理事长办公会议

1.理事长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召开,理事长、副理事长参加,秘书长列席。其他列席会议人员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由理事长指定。

2.理事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或遇到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3.会议主要内容:

(1)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有关重要会议精神、重要指示和工作部署;

(2)研究决定本会重大活动、公益项目和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

(3)讨论需要由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4.与会人员应畅所欲言,认真负责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建议,以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按会议提出的分工要求,认真负责地抓好落实。    

5.会议记录由秘书长负责。记录要求完整、准确,主要观点和内容不错记漏记,字迹清楚,并编发会议纪要。

 

二、理事会议

1.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照本会《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1)制定、修改章程;

2)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4)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5)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7)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9)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2.理事会以理事会会议形式行使职权,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方式做出决议。

但就与理事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表决时,该理事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

3.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的副理事长召集,全体理事和监事参加。

4.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半年一次,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长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1)理事长办公会议认为必要;

2)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

3)监事联名提议。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本会全体联名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6.理事会定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五个工作日前、临时会议在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和监事。通知内容应包括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内容。

7.理事会会议决议,应由出席理事的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但涉及本会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则须经全体理事出席会议并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1)章程的修改;
2)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4)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5)基金会的终止;

6)其他重大事宜。

8.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在本次理事会会议结束前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9.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10.理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资料等由秘书长负责保管并编发会议纪要。

11.理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2)出席理事名单;

3)会议议程;

4)理事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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